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医疗事故罪,于2025年1月9日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女性,原系南阳市卧龙区某诊所执业医师。
2022年11月17日21时许,患者张某因咽喉肿痛、牙部疼痛及耳道瘙痒等症状,前往南阳市卧龙区某社区诊所就诊。吴某作为接诊医师,经检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决定实施静脉输液治疗。
吴某在左氧氟沙星100mL(含量0.2)静滴20mL时,在输液管中加入配制好的青霉素皮试液。当第二组混合药液输注约10-20分钟时,患者张某突发胸闷不适并伴剧烈呛咳。吴某当即停止输液更换为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滴注,并行肾上腺素注射液2支肌肉注射杏彩体育、地塞米松10mg肌肉注射、葡萄糖酸钙20mL加生理盐水100mL静脉滴注等急救措施。数分钟后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诊所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术并紧急呼叫120救援。
当日22时05分,张某经救护车转运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院方持续进行心肺复苏、心电监护、气管插管及急救药物注射等综合抢救措施,最终于23时02分宣告临床死亡。
1、违反《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关于使用青霉素前必须进行皮肤试验的强制性规定,在输注左氧氟沙星注射液100mL(药物含量0.2g)约20mL时,擅自将青霉素皮试液加入输液管路观察患者反应。
2、后续输注过程中,在250mL生理盐水中混合配伍青霉素800万单位及头孢曲松钠4g,该操作直接违反药物说明书禁止β-内酰胺类抗生素混合使用的警示条款。
3、针对普通上呼吸道感染病例,同时使用左氧氟沙星、青霉素及头孢曲松钠三种抗生素药物,其中包含两种β-内酰胺类抗生素,存在明显用药过度问题。
因吴某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于2023年7月11日委托河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虽然医方随即换掉输注的液体,给予肾上腺素、地塞米松、葡萄糖酸钙等药物应用,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立即给予心肺复苏,拨打120等处理,符合医疗原则,仍存在未行青霉素独立皮试违反临床操作规范,青霉素与头孢曲松钠混合应用违背药物说明书禁忌条款,三重抗生素联用方案缺乏必要性的问题。
鉴定书还特别指出,虽未进行尸体解剖明确病理死因,但综合用药史、临床症状及抢救过程,确认患者系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鉴定结论强调医疗过失在损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维持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认定,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初级职称医师在乡镇医疗机构可授予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其他医疗机构医师须经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授予处方资质。被告人吴某虽于2019年9月24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参加2020年5月卧龙区卫健委组织的专项考核,至案发时始终未依法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另经法庭核实,2023年10月22日,吴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光武派出所接受调查。2023年11月29日,吴某与患者张某之女李某达成书面协议,一次性赔偿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李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吴某任何法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确认,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注册执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吴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依法认定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吴某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赔偿获得家属谅解,酌情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考量犯罪性质、危害后果、事故责任比例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处方权管理机制形同虚设直接导致悲剧发生——执业医师未获抗菌药物处方资质却长期开展抗生素治疗,反映卫生行政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资质动态监管的严重缺失。
2、诊疗规程的双重失守更凸显基层医疗规范执行危机:青霉素皮试作为医疗安全底线被简化为输液管滴注操作,药物配伍禁忌遭彻底忽视,抗生素滥用成为普遍现象。
3、深层矛盾在于基层医疗机构急救能力的结构性不足,当过敏性休克发生时,诊所缺乏气管插管设备、血氧监测仪及高级生命支持系统,致使规范急救措施难以发挥应有效能。
大掌提醒大家,杏彩体育官方app下载医疗事故罪刑事追责仅能实现个案正义,亟需建立处方权限联网核查系统、推行基层医师急救能力强制认证、实施医疗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通过系统性制度重构筑牢基层医疗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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